2011年10月19日 星期三

第一課:緊急醫療救護法

第一課:緊急醫療救護法

"全國法規資料庫"裡有全文
常常會考的地方

ex:

1. 法律上"醫療救護人員"有誰?

2. 消防分隊要有多少台救護車?一台要多少人?其中專職要有多少人?

3. 一般型救護車出勤要有多人人?加護型還有什麼限制?

4. 救護技術員在哪些地點才能救護?

5. 救護技術員沒有遵照SOP要罰多少錢?

6. 救護紀錄表保存幾年?

7. 洩漏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,要罰多少錢?



請從底下找答案!!



第 4 條
本法所稱緊急醫療救護人員(以下簡稱救護人員),指醫師、護理人員、
救護技術員。
第 14 條
前條救護隊或消防分隊,每隊至少應配置救護車一輛及救護人員七名,其
中專職人員不得少於半數。
第 18 條
救護車於救護傷病患及運送病人時,應有救護人員二名以上出勤;加護救
護車出勤之救護人員,至少應有一名為醫師、護理人員或中級以上救護技
術員。
(第四十一條第三項 .... 三、違反第十八條規定。...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)

第 24 條
救護技術員分為初級、中級及高級三類。
前項各級救護技術員之受訓資格、訓練、繼續教育、得施行之救護項目、
應配合措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。

第 26 條
救護技術員施行緊急救護,以下列地點為限:
一、緊急傷病或大量傷病患之現場。
二、送醫或轉診途中。
三、抵達送醫目的醫療機構而醫護人員尚未處置前。
(違反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)

第 27 條
救護技術員應依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,施行救護。 (違反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)
前項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,由直轄市、縣(市)衛生主管機關定之。

第 29 條
救護人員應依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指示前往現場急救,並將緊急傷病患送達
就近適當醫療機構。
(違反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)

第 33 條
遇大量傷病患,參與現場急救救護人員及救護車設置機關(構),均應依
現場指揮協調系統之指揮,施行救護。
(違反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)

第 34 條
救護人員施行救護,應填具救護紀錄表,分別交由該救護車設置機關(構)
及應診之醫療機構保存至少七年。
(違反 救護車設置機關(構)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
救護人員 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)
前項醫療機構應將救護紀錄表併病歷保存。
(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)

第 35 條
救護技術員及其他參與緊急醫療救護業務之機關(構)所屬人員,因業務
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,不得無故洩漏。
(違反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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