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2年10月8日 星期一

最近常做的動作

出去玩不知道要擺什麼動作.....
就.....擺一下 最近常做的鄭多燕有氧:P






2012年9月20日 星期四

2011年11月3日 星期四

Which process try to use 5223 port in your MAC

while [ 1 ] ; do sudo lsof -i -P| grep 5223; sleep 2; done
while [ 1 ] ; do sudo lsof -nP| grep "17.149"; sleep 2; done

2011年10月26日 星期三

如何mount有partition的image

Mounting a hard disk image including partitions using Linux
http://www.andremiller.net/content/mounting-hard-disk-image-including-partitions-using-linux

parted

(parted) unit
Unit?  [compact]? B
(parted) print
(parted) quit

#mount -o loop,ro,offset=1184440320 test2 /mnt/rabbit


2011年10月21日 星期五

2011年10月19日 星期三

第二課: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


第二課: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
"全國法規資料庫"裡有全文
常常會考的地方
ex:

1. 申請參加各級救護技術員資格?

2. 各級救護員之訓練課程時數?

3. 何者機關(構)或團體得辦理初級、中級救護員訓練或繼續教育課程?

4. 各級救護員證書效期為?

5. 繼續教育課程者時數?

6. 各級救護員得施行之救護項目?



請從下列找答案

第 2 條
申請參加各級救護技術員(以下稱救護員)訓練,應具下列資格:
一、初級救護員:相當初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。
二、中級救護員: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,並領有初級救護
員合格證書(以下稱證書)。
高級救護員:領有中級救護員證書四年以上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,領有中
級救護員證書。

第 3 條
前條各級救護員之訓練課程基準如附表一至附表三
(40/280/1280)
第 4 條
下列機關(構)或團體得辦理初級、中級救護員訓練或繼續教育課程:
一、各級衛生、消防主管機關。
二、設有醫療、衛生、消防等相關科系之專科以上學校。
三、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許可之機關(構)或團體。
機關(構)或團體辦理高級救護員訓練或繼續教育課程,應先向中央衛生
主管機關申請許可。
第一項第三款及前項之許可,應於辦理前三個月檢具計畫書申請。
前項計畫書內容應包含實施日期、級別名稱、課程大綱、時數及師資、場
所、設備、收費方式等事項。

第 6 條
各級救護員證書格式如附表四至附表六,其效期為三年。
機關(構)或團體應於發給證書後一個月內,依附表七格式造冊報中央衛
生主管機關備查。

第 7 條
各級救護員於證書效期三年內,完成下列繼續教育課程者,得由第四條第
一項及第五條第二項所定之機關(構)或團體辦理各該級別救護員證書效
期之展延,並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備查。
一、初級救護員:完成附表一所列科目達二十四小時以上,且其中十二小
時以上為模組二、四、六之科目。
二、中級救護員:完成附表二所列科目達七十二小時以上,且其中三十六
小時以上為模組二、五、七之科目。
三、高級救護員:完成附表三所列科目,每年達二十四小時以上,三年累
計達九十六小時以上,且其中四十八小時以上為模組二、四、五之科
目。
前項效期之展延,一次以三年為限。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相當級別之繼續
教育課程達規定時數,但達較低級別救護員繼續教育課程規定時數者,得
發給該較低級別救護員證書。

第 9 條
初級救護員得施行之救護項目如下:
一、檢傷分類及傷病檢視。
二、病患生命徵象評估、血氧濃度監測。
三、基本心肺復甦術及清除呼吸道異物。
四、使用口咽、鼻咽人工呼吸道。
五、給予氧氣。
六、止血、包紮。
七、病患姿勢選定及體溫維持。
八、骨折固定。
九、現場傷患救出及搬運。
十、送醫照護。
十一、急產接生。
十二、心理支持。
十三、使用自動心臟電擊器。

第 10 條
中級救護員得施行之救護項目如下:
一、初級救護員得施行之救護項目。
二、血糖監測。
三、灌洗眼睛。
四、給予口服葡萄糖。
五、周邊血管路徑之設置及維持。
六、給予葡萄糖(水)、乳酸林格氏液或生理食鹽水。
七、使用喉罩呼吸道。
八、協助使用吸入支氣管擴張劑或硝化甘油舌下含片。

第 12 條
救護員施行救護,應佩帶救護員證書。

第一課:緊急醫療救護法

第一課:緊急醫療救護法

"全國法規資料庫"裡有全文
常常會考的地方

ex:

1. 法律上"醫療救護人員"有誰?

2. 消防分隊要有多少台救護車?一台要多少人?其中專職要有多少人?

3. 一般型救護車出勤要有多人人?加護型還有什麼限制?

4. 救護技術員在哪些地點才能救護?

5. 救護技術員沒有遵照SOP要罰多少錢?

6. 救護紀錄表保存幾年?

7. 洩漏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,要罰多少錢?



請從底下找答案!!



第 4 條
本法所稱緊急醫療救護人員(以下簡稱救護人員),指醫師、護理人員、
救護技術員。
第 14 條
前條救護隊或消防分隊,每隊至少應配置救護車一輛及救護人員七名,其
中專職人員不得少於半數。
第 18 條
救護車於救護傷病患及運送病人時,應有救護人員二名以上出勤;加護救
護車出勤之救護人員,至少應有一名為醫師、護理人員或中級以上救護技
術員。
(第四十一條第三項 .... 三、違反第十八條規定。...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)

第 24 條
救護技術員分為初級、中級及高級三類。
前項各級救護技術員之受訓資格、訓練、繼續教育、得施行之救護項目、
應配合措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。

第 26 條
救護技術員施行緊急救護,以下列地點為限:
一、緊急傷病或大量傷病患之現場。
二、送醫或轉診途中。
三、抵達送醫目的醫療機構而醫護人員尚未處置前。
(違反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)

第 27 條
救護技術員應依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,施行救護。 (違反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)
前項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,由直轄市、縣(市)衛生主管機關定之。

第 29 條
救護人員應依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指示前往現場急救,並將緊急傷病患送達
就近適當醫療機構。
(違反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)

第 33 條
遇大量傷病患,參與現場急救救護人員及救護車設置機關(構),均應依
現場指揮協調系統之指揮,施行救護。
(違反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)

第 34 條
救護人員施行救護,應填具救護紀錄表,分別交由該救護車設置機關(構)
及應診之醫療機構保存至少七年。
(違反 救護車設置機關(構)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
救護人員 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)
前項醫療機構應將救護紀錄表併病歷保存。
(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)

第 35 條
救護技術員及其他參與緊急醫療救護業務之機關(構)所屬人員,因業務
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,不得無故洩漏。
(違反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)